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
实现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郊区(市)县城镇污水收集率达到 75%以上的管网建设目标。
2008年,完成第二批锦江流域21条小流域的治理。到2010年底,完成岷江流域和沱江流域污染严重、对饮用水源和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河流治理。实现沱江金堂五凤出境断面水质和岷江外江新津岳店子出境断面水质达标、岷江内江锦江水系双流黄龙溪出境断面水质明显改善的目标。
(三)加大建设资金投入。为确保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长期投入机制,每年安排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各区(市)县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水环境治理。同时,各地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筹措资金,积极鼓励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国内银行、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尝试以发行市政债券、建立行业基金等方式进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融资。
三、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
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依法监管、保障有力。
(一)创新污水处理厂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0号)精神,深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机制改革。明晰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污水处理厂经营者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以招、拍、挂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新机制。2008年3月底前全面完善现有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经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二)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小流域治理建设的小型污水处理站)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建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申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城镇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同时,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污泥处理设施,规范处理污泥;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