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8〕1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是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已趋于稳定并有所改善,但离实现“还两江清水”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排水规划。各区(市)县应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在2008年底前,完善覆盖城乡的排水规划编制工作,以指导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在现有排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污泥处置规划。
(二)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2008年8月底前,建成中心城区江安河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和500人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都有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郊区(市)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区(市)县城新建和改建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