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08年修订)》的通知
(成办发〔2008〕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08年修订)
为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十一五”规划和新近公布的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实际,对2006年公布的《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适当修订。
《目录》列出了鼓励发展和禁止发展两类产业。其中,鼓励发展类:指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投资政策,对成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并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业;禁止发展类:指不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调控的各种产业发展基金都必须用于符合鼓励发展类产业的项目建设,对未进入鼓励发展类产业的项目不得给予支持。
对禁止发展类产业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目录》适用于对近年我市产业投资的指导。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外商投资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共同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要求。
一、鼓励发展
(一) 电子信息。
1.数字及光通信网络设备;
2.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相关产品;
3.高清晰度显示产品及关键部件和主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