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现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市的统一,实现各县(市)区政府所属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本行政辖区的统一。
五、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阶段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先选择市交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局、环境保护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七个单位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单位,然后逐步扩大到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具体安排
(一)宣传动员,统一思想(2008年1 月-2月)
1.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召开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2.相关工作单位召开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落实全市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明确事项,制定标准(2008年3 月-4 月)
1.各试点单位应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使用较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中选取三到五件进行自由裁量事项的裁量标准的确定,然后将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全部进行自由裁量事项的裁量标准的确定,根据及时、便民、处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科学、准确、详细的规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