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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严格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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