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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

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市三级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从2008年1月20日开始至2008年10月底结束。

  二、试点单位

  各县(市)区选择2至3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1至2个企事业单位或中小学校作为基层试点单位。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和完善各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以构建覆盖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所有街道(社区)、乡镇(村)和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三)建立基层综合应急队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社区、村委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农业、林业、海事、渔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应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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