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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锦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9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有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在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法制建设认识的基础上,切实抓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确保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分管市长提交书面报告,并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或者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三、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地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和起草情况;起草过程中的调研、论证、协调等会议和活动,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

  五、起草部门要按照计划规定的送审时间,将以下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5份;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5份(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的经过及制定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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