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在开发经营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违规经营、损害拆迁居民利益、住宅环境工程质量差等问题,上访案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对新办理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严把准入关,实行公示制度;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制度,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定期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限期整改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竞买资格。
2.凡由竞得人负责地上住宅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项目,其竞买人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为年检合格企业,由市开发办审核并出具合格证明,竞买人凭证明到土地部门报名申请参与竞买。
3.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土地开发权前擅自以代建等名义向社会、单位及个人收取购房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4.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由市建设、土地、规划、公用、消防、财政、人防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