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整合现有各类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分类统计造册,以适应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5号)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这项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计划,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三)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评估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评估体系,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综合风险数据库和防灾减灾区划体系。此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具体指导。
(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整合现有的信息汇总途径和传输渠道,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要与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相结合,并纳入各级政府“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此项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发展改革委(局)、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制定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一是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空间结构;二是加强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三是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六)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落实财政预算预备费,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有充分的物资保障。各级物资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应急物资保障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长效培训机制,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培训重点是增强领导干部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九)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危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通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是否科学,及时对预案做出修改和调整,提高公众的避险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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