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来源。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继续采取由粮食风险基金全额预拨、年终清算办法。其中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增拨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三、粮食综合补贴的对象
粮食综合补贴的具体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垦、监狱、劳教系统的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四、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
(一)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粮食直补资金原则上保持上年的规模、分担比例不变,新增面积(监狱、劳教农场)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承担;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在保持上年存量(基本规模和重点产粮县补助)的基础上,增量部分按全市统一标准平均分配。
(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核定。市对所属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省对市的办法核定,其中省对重点产粮县的补助规模不做调整。
(三)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县(市)区相应调整补贴资金规模。
(四)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计算、兑付依据(其中现有果树等经济林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村组,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原则上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地不予补贴。对于原机动地面积中由于农户人员变动等原因重新按法定程序签订承包合同(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由农民长期耕种部分,纳入范围给予补贴。
承包土地面积中已享受退耕还林补助部分,不再给予粮食综合补贴。
(五)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全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上年标准),补贴标准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并按统一标准向农民兑付补贴。
五、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