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放宽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积极支持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已达到或基本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申请后母公司可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年内手续完备后,核发集团登记证。
9.放宽抵押登记的适用范围。债权人可以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设定抵押,也可扩大到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人可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财产可以是生产设备,也可扩大到当事人拥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10.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金额不高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允许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作为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受净资产比例限制。
11.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可按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办理;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登记按内资转外资变更程序办理。
12.允许控股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将字号放在行政区划和组织形式之前;只要名称间能够相互区别,允许同一出资人在同一行业出资设立的若干个企业使用同一字号。
13.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法定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重新注入资本的,允许其增资部分资金在首次支付20%后,分期到位。
14.允许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凭相应的行业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先行登记,经营范围暂核定为“筹建”,专项许可证件可在其注册资本缴足、投产开业前提交。
15.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除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经企业申请,先确定其法人资格,便于开展筹建活动。
16.支持发展县域经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培植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市场和中介组织,鼓励自然人从事农村经纪活动,可根据农村经纪人本人需要实施登记管理或备案管理,免收注册登记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7.简化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核准登记。
18.简化外资企业登记材料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合同及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的,可以免予提交章程备案;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多个分公司的, 可以只提交一份章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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