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整体融入锦州湾开发”战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努力把锦州建设成为创业投资环境优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强劲的地区之一,现就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的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
2.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权属证明的限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内的,可以租赁协议和有效证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在政府批准的有形市场内的,可凭租赁协议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需要以股权出资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出资人以股权出资。
4.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准入条件和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新兴行业,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现行登记管理法规进行登记。
5.放宽企业法人资格的限制。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可以保留其法人资格,取消其经营资格。
6.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
7.放宽对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的限制。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