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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明确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把工作责任逐级明确到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实行分片包干,逐级监管,责任到人;二是对辖区内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尘源底数,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采取工程措施控制消除尘源,逐一跟踪监督检查;三是重点查处各类建设工地、公路施工工地、集体土地及运渣车造成的扬尘污染,重点监控各类工地特别是开挖工地,要派专人实施24小时监督;四是协同配合,辖区内一旦出现扬尘污染现象,属地区(市)县政府要立即查处,需要市政府部门支持、协调的,及时通报、督促并会同查处;五是制定辖区内扬尘污染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实施;六是加强对辖区街道的清扫保洁和冲洗除尘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扬尘治理总体要求和区(市)县政府的部署,定期普查扬尘污染源,发现、记录和及时向属地城管局(扬尘办)等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同时要切实加强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三)市建委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规程,检查督促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地的扬尘整治。督促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工地管理中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六必须”、“六不准”,即: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督促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无证施工并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工地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有效遏制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市建委根据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整治情况,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划拨经费,专款用于各区(市)县及时聘用监管人员对工地进行监管。

  (四)市交委负责公路及公路施工工地、公交站(场)和公交车、出租车的扬尘治理工作,制定并督促落实公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规程,在公路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扬尘治理责任;负责落实公路与城市道路和村镇道路接口扬尘治理措施。

  (五)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中心城区“城中村”、“117”范围已征待供、已供待建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工地的各项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结合“城中村”改造等工作采取打围、植绿、覆盖、道路硬化等措施;加大监督检查,严防非法强行倾倒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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