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8〕1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扎实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节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地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支撑体系。以实施管理节能为重点,引导、推进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以能源有效合理利用为途径,进一步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的新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的1.02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816吨标准煤/万元,降低20%,静态节能484万吨标准煤,按GDP年均增长13%测算,动态节能890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1.89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1.323吨标准煤/万元,降低30%。5户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44.88万吨标准煤;18户列入四川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61.8万吨标准煤;57户耗能1-3.5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完成节能20.7万吨标准煤;106户耗能0.3-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完成节能11.2万吨标准煤。
三、节能措施
(一)结构节能。按照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四川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加大淘汰我市水泥、电力、焦炭、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淘汰69户(项)企业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任务,实现节能93万吨标准煤。其中,关停企业53户,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企业16户(项)。2007年底前,我市已关停44家小水泥生产企业,淘汰水泥生产能力937.5万吨,实现节能139.8万吨标准煤。在此基础上,2008年底前,全市要淘汰128.45万千瓦落后发电机组,实现节能228.3万吨标准煤;2009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等其它落后生产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