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萍府办发〔2007〕41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一使用性质”和“商住综合使用性质”的界定
根据《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有关解释,“单一使用性质”是指整个项目的使用用途相对单一,除此用途外,其它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应不超过10%。
“商住综合使用性质”是指同一项目中既有商业用途,又有住宅用途,其中,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
二、关于商住综合使用性质土地超容积率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