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系统使用

  第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及时入库,形成各县(区)、部门的项目子库。市发改委甄别、筛选后,形成市级项目库。市外经贸局、县(区)招商部门推介招商的项目纳入市、县(区)招商项目库。年度市重点项目由市重点办纳入市重点项目库。
  第十条 每年申请省重点、确定市重点、申报和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政策支持的项目,都从市项目库中筛选。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立项、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督促各县(区)、市相关部门及市重点项目业主有效运用本系统;
  (二)负责筛选形成市级项目库,及时收集、更新有关投资政策信息。
  (三)运用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协调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管理工作;
  (四)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入库项目综合信息。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招商项目库项目信息及时入库、更新等管理工作,确保招商项目信息的完整性;
  (二)指导、协调县(区)和市有关部门招商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
  (三)及时跟踪、提供重大招商项目动态信息;
  (四)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招商项目综合信息;
  第十三条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系统应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本部门的运行;
  (二)动态管理本部门项目子库,负责项目信息的及时收集、入库和更新,确保项目信息的完整性;
  (三)及时处理项目跟踪服务卡反映的问题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四)指导县(区)相关部门运用系统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相关部门在系统应用中的职责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共同维护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的完善升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