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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二○○八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 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五条 市发改委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行业指导,提供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实际情况,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系统的建设,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积极、主动、及时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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