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犬只管理。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犬只管理。对养犬人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养犬人按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对犬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得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要佩戴犬牌,束以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发生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养犬人予以处罚。犬只如伤人,养犬人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各地应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狂犬、无人认领的野犬一律进行强制性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从事犬类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犬类经营活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及有关规定施行。从事动物诊疗的个人应当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四、提高犬只检疫免疫率。对犬只实行检疫、免疫是预防狂犬病的关键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开展犬只检疫、免疫接种,采取集中检疫、免疫和定点检疫、免疫相结合的方式,普及检疫、免疫接种。对犬只检疫、免疫要进行登记,并发放犬只检疫、免疫证明。从事定点疫苗接种工作的机构必须是市、县级以上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严禁未经检疫的犬类动物上市交易、宰杀。要做好车站、港口进出岛犬类的检疫工作。各预防接种机构要严格狂犬病疫苗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疫苗安全有效。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非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五、加强疫情监测。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大动物狂犬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力度,加强监控体系建设,指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病原诊断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迅速果断处置。卫生部门应开展人间狂犬病监测工作,发现狂犬病疫情及时报告,并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采取预防救治措施,建立门诊登记制度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动物狂犬疫情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要随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