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养犬增多,导致狂犬病病例不断发生,加上人民群众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足、防疫意识淡薄,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国办发〔1984〕80号)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县以上城市养犬审批制度,规范养犬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用狂犬病疫苗研制、生产和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兽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登记工作,强化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控。卫生部门要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射、病人抢救治疗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城管部门要对因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的流通和使用,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犬只经营活动。财政部门要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日常管理、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购置装备、相关工作人员预防接种等犬只管理工作支出。物价部门要做好养犬管理收费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