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制订的《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罚没收入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中央驻琼单位和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机构(以下简称执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没款和罚没物品的变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应根据执罚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央驻琼单位(含中央驻市县单位)依法罚没的收入中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罚没收入的主管部门,在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负责罚没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监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罚没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四)会同执罚单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品;
(五)其他与罚没收入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执罚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