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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偿债资金来源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过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省辖市、县(市、区)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清理核实,锁定债务。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债务数额锁定工作。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省政府对县(市、区)债务锁定情况进行抽查。

  (二)制订方案,严格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分年度化债目标。试点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要尽快启动化债试点。按年度目标及时足额筹措落实资金并拨入化债专户,确保化债目标顺利完成。

  (三)明确政策,分类处理。各地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以及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四)认真负责,规范管理。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银行设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同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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