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4号 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省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切实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及抵押登记事项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产权明晰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由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取得完全产权),但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二)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提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范围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抵押当事人(贷款银行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下同)签订《抵押合同》。
(三)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二、着力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中的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