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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 实施范围
  市、县(市)区两级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按照《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四、 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2008年3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去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标准、幅度等)编制成目录。
  (三)制定具体裁量标准(2008年6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进行合理细化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种类或标准,并制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标准。对多个行政法规中行政处罚行为和标准有相近规定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在规范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合并使用一个标准;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于2008年6月底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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