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扶持政策。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业务较大的银行要不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专门客户管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实行特别授信。要对龙头企业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利率浮动幅度;鼓励社会团体、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龙头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互助担保机构或商业担保机构,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担保贷款,在风险可控范围,可适当放宽担保主体范围,同时积极创新担保方式,以缓解担保难对龙头企业融资的瓶颈制约;支持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到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四)用地扶持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的建设用地,要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予以优先安排,优先报批,按规定供地。龙头企业建设和发展所需的非农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只要选址合理,不占用基本农田,可以依法予以办理修改手续。龙头企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征用林地,只要不占用生态公益林的,林业部门可依法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审核办理征占用林地有关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其他扶持政策。龙头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按国家现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把龙头企业纳入电力供应优先保障对象,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保证重点龙头企业用电。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容增容。对农产品加工和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车辆,在本市境内运输鲜活农产品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证车辆同等的优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审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审定重点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协调处理产业化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监测,建立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直接挂钩联系优势产业、联系重点龙头企业制度和龙头企业座谈会制度,要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