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认真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大胆创新 “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连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
(八)加大农业对外开放和榕台农业合作力度。充分利用“5.18”、“6.18”、“9.8”、“11.18”等招商引资平台,吸引、鼓励外(台)商、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省大型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建基地、办企业,开发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提高我市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实施项目带动,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搞好农业产业化项目储备,做到选择一批、储备一批、适时推出一批,积极争取国家、外商更多的项目资金支持。以建设海峡西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为契机,加强榕台农业合作,继续推进以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八大园区为主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新一轮建设,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跟踪及督促项目落地投产,加快农业五大优势产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按照存量适当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扶持。2008年起,逐年增加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其增幅不低于同期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1、资金整合。市级财政按照渠道不变的原则,整合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学技术经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每年集中扶持1-2个农业优势产业及其重点产品的精深加工项目以及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品牌培育、市场拓展、质量标准体系创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2、鼓励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龙头企业和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鼓励产业发展。符合重点扶持产业的龙头企业和基地,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年产值和税收同步增长幅度较大的,按市、县(市)区财政地方级税收当年留成增加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企业。
(二)税收扶持政策。用足用好国家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征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