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7年11月,我市已正式成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石政办发〔2007〕107号),与市政府总值班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7〕69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推进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尽快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的规定和省、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于今年6月底之前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其机构及职能可参照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设置,由主持常务工作的领导主管本地应急管理工作,同时要做到机构、人员、工作“三到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