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具有民族地方特点的广播、电视事业。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发掘和继承蒙古族的医学遗产,发展蒙医蒙药。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积极防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依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现代体育和蒙古族传统体育活动。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培养优秀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七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与外地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新闻、卫生、体育事业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充分调动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学习掌握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县历史文化知识,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应当学习蒙古语言文字,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应当学习普通话和汉字,对其中能够熟练使用蒙古、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境内其他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要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民族的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每年九月一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