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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一、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定

  (一)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剔除。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理顺征管工作职责及分工,同一个参保单位原则上应按规定在一个经办机构参保缴费,以避免多头管理。已经形成的,在理顺及规范前由上一级经办机构为主管理。对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成建制已在市、县参保缴费的,每年省社保局核定基数时,必须审核市、县社保机构出具的该单位短期合同工参保缴费人数和基数的证明以及缴费依据,经核实短期合同工所发工资已包含在单位全部工资总额之中的情况下,可以相应剔除单位的这部分工资数额。

  (二)已列入破产计划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对于欠费一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已列入国家和省下达的破产计划的参保单位,原则上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于申报数超过此标准的,要求单位提供统计及计算依据。

  (三)保留劳动关系、未从单位领取薪酬人员缴费基数的申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个人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二是个人只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负担,此种情况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并按政策保底、封顶。

  (四)单位内部离岗退养人员缴费基数的申报。这类人员仍然为参保单位在职人员,按照其所发的退养生活费进行申报,并按政策保底、封顶。

  (五)几类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新招职工、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单位派到境外及国外工作的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等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并按政策保底、封顶。

  十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争议处理

  (一)参保职工发现单位少报其个人缴费基数,经督促单位予以纠正未果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基金征缴部门核定的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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