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责任的认定
1、每年的1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2、参保单位将已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以及软盘申报电子文档打印件存单位劳资部门妥善保管不少于三年。
3、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基金征缴部门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予以审核认定;参保单位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拷盘再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作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份职工个人的缴费及扣款依据,在参保职工领取当年4月份(至迟为5月份)工资之日起为知晓基金征缴部门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的计算日期。
4、参保单位对提交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格及相关账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基金征缴部门在参保单位所提供申报核定资料的基础上审核及认定单位缴费基数。
5、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基金征缴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可先暂定单位的缴费基数,待进行实地稽核或相关检查后再予以结算;暂定基数后因未及时缴款形成欠费的,按劳动保障部[1999]2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加收滞纳金。
6、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缴费基数的修改
1、经基金征缴部门认定且与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申报数无误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修改。如确实有误经过审核需要修改的,参保单位要在同一个缴费年度之内填报基数修改相关表格,对修改的原因和理由作出说明,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意后(签字的原件保留单位至少三年备查),基金征缴部门履行相关的审核审批程序后予以办理。
2、对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超过知晓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数据一年之后再提出修改基数申请的,基金征缴部门非经行政复议程序认定不予办理;对于超过知晓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数据二年之后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提出修改基数申请的,一律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