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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基金征缴部门按规定对参保单位所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在履行报批手续后确定并记录参保人数、缴费单位和个人新年度缴费基数、月缴费数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八、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单位全部从业人员中,凡是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须参保缴费的,都应参保缴费。

  九、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以核算主体为单位,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二)参保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基金征缴部门在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时,应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账表,将全部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与统计年报或财务账表有关工资总额数加以比对。

  十、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责任认定及基数修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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