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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1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应收尽收、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行为,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全省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全省各级“五险”统一征缴机构。

  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承办部门及审定权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基金征缴部门)具体承办。该项业务办理需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经初审、复核两个环节,并应规定相应的审定权限。

  三、缴费基数核定方式

  (一)送达核定。参保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基金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所申报的数据进行认定。

  (二)现场核定。对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资料的参保单位,基金征缴部门可视情况先对“单位缴费基数”予以暂定,再组织力量到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进行现场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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