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厂(场)、危险废物焚烧厂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一般不少于连续2天。
2.放射性污染源。
(1)监测对象和内容:
指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的伴生矿原料和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和精矿。
(2)监测频率:
一年两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3)质量保证:
各监测单位根据GB8999《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和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四、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
建立州和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县(市)普查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环保局备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落实普查经费。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全省排放总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污染源底册,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选聘普查人员,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10月)
各级普查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特别关注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至3月,各县(市)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普查表填报工作结束后,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普查数据,于2008年4月底前建立本县(市)污染源数据库,并将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州普查办。州普查办在对县(市)污染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的基础上,于2008年5月底前建立全州污染源数据库,并将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报省普查办。州普查办采取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的办法对县(市)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和验收,进一步修正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