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厂(场)、危险废物焚烧厂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一般不少于连续2天。
  2.放射性污染源。
  (1)监测对象和内容:
  指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的伴生矿原料和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和精矿。
  (2)监测频率:
  一年两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3)质量保证:
  各监测单位根据GB8999《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和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四、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
  建立州和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县(市)普查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环保局备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落实普查经费。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全省排放总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污染源底册,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选聘普查人员,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10月)
  各级普查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特别关注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至3月,各县(市)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普查表填报工作结束后,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普查数据,于2008年4月底前建立本县(市)污染源数据库,并将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州普查办。州普查办在对县(市)污染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的基础上,于2008年5月底前建立全州污染源数据库,并将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报省普查办。州普查办采取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的办法对县(市)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和验收,进一步修正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