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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2.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州农业普查结果和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3.生活源。
  生活污染源普查统计基础数据通过普查报表获取。
  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统计情况,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排污量。
  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测算污染物的接纳量和排放量。
  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理厂排放的渗滤液、焚烧废气及其中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
  (二)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
  1.非放射性污染源。
  (1)监测范围:
  一是国控重点污染源,即《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工业污染源;二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即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厂(场)、危险废物焚烧厂;三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排放负荷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四是2007年度新投产的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底线相当的污染源。
  此外,各县(市)根据本辖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需要监测的其他污染源。
  (2)监测项目:
  ①基本监测项目
  废水: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氰化物、总磷、总氮。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监测时,对废水流量和废气流量所有排放口均须监测。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进行监测,没有规定的不进行监测。
  ②其他需增加的监测项目
  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的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水泥、陶瓷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城镇污水处理、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五日生化需氧量。
  (3)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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