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民政局、州社会保险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
州民政局、州社会保险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为促进我州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现就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一把手负总责,按照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问题。从2008年起,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发〔2006〕年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不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不得征用土地。
  二、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是新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筹资额度的30%,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相应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