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筹措改造资金。棚改资金在积极争取省补助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政府组织和市场化运作两种方式解决。各县市财政应配套补贴,并大力调动开发企业的积极性。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1.对棚改标段的开发权进行招投标。各县市棚改项目开发权的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市棚改办组织,州棚改办对各县市棚改标段开发权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中标企业要报州棚改办备案,由州棚改办颁发《绿色通行证》。各县市棚户区改造地块和规划方案由省棚改办、州棚改办和州城镇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延吉市报州城镇规划委员会)。
2.依法组织实施“阳光”拆迁,合理安置、补偿。各县市在核发拆迁许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行政裁决和实行强制拆迁等环节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做到公开透明。要将工作做实做细,妥善安置居民,并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县市核发拆迁许可证后,要报州棚改办备案。
3.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各县市要组织专家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改造规划进行科学论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优中选优,吸引和鼓励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参与改造开发。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大对棚改工程的巡查力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棚改住宅的功能和质量,推广使用新型建材,建设节能材料。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4.多渠道回迁安置,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市要加快回迁房建设速度。可通过原地建设或异地建设、收购二手房等方式,提供回迁安置住房,保证年末全部回迁安置任务目标的完成。
5.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各县市要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配建、回购等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不宜集中新建,配建比例应为2%,要在棚改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小区整体规划方案中标明具体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廉租住房投资和资金来源等,棚改机构和人员要适时转入住房保障建设轨道。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
1.全力做好回迁安置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生活负担能力,切实做好棚改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和自我服务。要按照建设规模4‰的比例建设(或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不少于50平方米),按照建设规模1%的比例建设(或提供)经营性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为管理,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保障居民基本物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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