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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

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
(焦政〔2008〕3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
  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具体监测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安排。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结合监督性监测信息资料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还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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