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得0分;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按时建成的,得0分;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实施停产治理、关闭的视为完成)。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的,按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任务总数的百分比扣分,但扣除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省定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年度省、市污染整治方案和目标责任书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得0分(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