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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
  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具体监测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安排。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结合监督性监测信息资料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还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第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季度报送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保证落实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将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市级、各县(市)区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环境管理权限进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市直单位统计调查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省、市及各县(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市)区排污总量(指该地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保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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