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节能目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
2.重点耗能企业。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市统计局于每年2月初核定上年度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于每年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3.市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频率。以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年度进行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不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以下简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依据焦政办〔2007〕66号文件规定于10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节能目标(其中2010年节能目标以必须完成焦政办〔2007〕66号文件中规定的目标为准),上报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减排办),经全市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日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1.对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规定,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出境等,暂停对该县(市)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2。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满分计50分。
重点耗能企业要与市发改委、统计局建立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实现信息联网,按时报送网上监测数据。
重点能耗企业通过产业链条延伸引进的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可与原重点能耗企业合并计算。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定企业年度节能量指标,于3月10日前报市发改委审定。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省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
3.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列入国家、省重点能耗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于每年3月15日前形成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