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1.州及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10%以上;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资金;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入的资金;
6.国家、省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7.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房屋来源。
1.政府出资兴建、购买的廉租住房;
2.社会捐赠的住房;
3.腾空的公有住房;
4.棚户区改造增加面积部分;
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各县市应采取购建结合的方式,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鼓励居民和开发商投资经营租赁住房,通过城市棚改配建、购买二手住房,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等多种方式解决房源。
三、严格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八)严格执行省、州有关规定。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7〕20号)等文件精神,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的建设、申请、审查程序依据
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订。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建筑面积和套数要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建设。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程序、差价款和相关要求由县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县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