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延州政发〔200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经州政府十三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含建制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及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2008年底前,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要对已经掌握的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期末,全州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棚户区改造阶段性工作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住房保障对象、保障面积、资金来源及房源
(四)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体宿舍住房保障对象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其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即低保户。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城镇家庭。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城镇家庭。
(五)住房保障面积。各县市应根据当地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结合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不低于当地住房最低面积控制标准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