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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3)各级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4-2008.6);
  (4)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底前);
  (5)市级普查机构汇总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
  (6)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2008.8-2008.12)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
  (1)各级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
  (2)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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