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
(1)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3- 2007.9)
市、县(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市、县(区)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2)技术准备(2007.3-2007.12)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3-2007.9);
--开展污染源监测,市、县(区)环保局组织对国控、省控及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3-2007.12);
--制定各类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规范,编印普查技术手册(2007.3-2007.12);
(3)培训(2007.8-2007.12)
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8-2007.12)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其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5)污染源清查与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11-2007.12)
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填表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6)宣传动员(2007.3-2007.12)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8.1-2008.2);
(2)全市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汇总(2008.2-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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