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利用价格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9.利用价格扶持政策促进鼓励类工业、服务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国家和省定的高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利用差别水价、电价、气价政策,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省要求,对属于淘汰、限制类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切实保证差别电价落实到位。取消在电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推动淘汰落后产能。
11.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在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逐步理顺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领域产品价格,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2.利用价格手段促进环境保护。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征缴力度。完善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垃圾无害化处理、中水回用以及抑制过度包装等价费政策,增强环境污染防治能力。
四、加强涉农价格管理,服务新农村建设
13.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积极推进农村电价趸售体制改革,落实扶持农牧业生产的优惠电价政策。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合理制定农业用水资源费标准。保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维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
14.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公示制度。严厉查处各种涉农违规收费行为。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5.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检查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将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变相转移到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收费。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向企业提供审计、咨询、信息等有偿服务必须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不得向企业强制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