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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供销社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给陈金坤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供销社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给陈金坤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政土〔2007〕405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供销社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给陈金坤并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 333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供销社(原西天尾供销合作社)位于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西天尾旧街道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荔集建(91)字第007801号)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给陈金坤并补办出让手续,面积822.95平方米。
  二、陈金坤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农肥、农药门市、仓库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伍拾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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