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两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被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构成;
2.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
3.在银行设立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的证明;
4.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信评估报告;
5.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证明材料;
6.已经提取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证明;
7.开展此项业务的合同文本、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人员配备。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已经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行定期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审核的内容为:
1.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2.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的情况;
3.担保情况综合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留存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专业担保公司的备案结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帐,进行有关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便于查询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担保文件。
第四十七条 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担保文件不予备案:
1.担保余额的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或单笔建设工程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3.未按本规定设立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或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或者擅自动用保证金的;
4.在担保文件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5.撤保或变相撤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