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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提交新保函的,应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债务人凭下列材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1.债权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

  2.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

  第三十八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解除担保责任后,应当凭下列材料之一,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1.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

  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备案证明。

  在恢复施工前或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原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四十条 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行备案管理。

  专业担保公司在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出具资信评估报告,评级结果不低于BBB;

  4.至少与本市两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

  5.有两名以上经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担保管理人员;

  6.会计报表中已经提取了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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