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于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投资资金(含财政拨款、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政府性基金及以财政资金还贷的贷款等)、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资金以及国外赠款的资金等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在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以上述资金投资的部分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四章 工程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履约担保包括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第二十八条 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五章 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 债务人由于非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按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有效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