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担保文件范本制作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担保文件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保证。
第十六条 担保文件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当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者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金额已全部用于承担保证责任,或部分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担保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时,若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则债务人应当重新提交担保文件。
重新提交担保文件的担保金额与原担保文件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第十九条 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其关联企业不得为反担保人。
第三章 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建设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应当为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