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 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企业的担保文件,但不得为债务人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 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文件为当事人订立的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和保证人出具的保函。
担保文件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有效期、担保文件不可撤销等内容。